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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河南省矿业协会团体标准申诉处理规则(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6-07-09 来源: 本站 浏览量:6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会标准化工作的申诉处理规则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团体标准管理规定》(国标委联〔20191号)及《河南省矿业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我会制定了《河南省矿业协会团体标准申诉处理规则(试行)》,并经六届五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现印发试行,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南省矿业协会团体标准申诉处理规则(试行)

  

202679日 

河南省矿业协会团体标准申诉处理规则(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河南省矿业协会团体标准(以下简称“团体标准”)制定、修订、实施、管理全过程的申诉处置工作,保障会员合法权益,维护标准化工作公平、公正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团体标准管理规定》及《河南省矿业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河南省矿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会员均有权依据本规则就团体标准的制定、修订、实施、复审、管理等相关事项向本会提出申诉。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申诉,是指有关当事人在团体标准制定、修订和实施过程中违背了开放公平的原则或实施了损害本会会员合法利益的行为,本会会员向本会提出的异议。

第四条 申诉处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规章及协会制度为准绳原则;

(二)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则;

(三)兼顾合法性与合理性原则;

(四)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五)高效与经济原则。

第五条 当事人对本会有关标准化工作的决定有异议的,应当向本会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诉,对处理结果仍存有异议的,可以向本会秘书处提出申诉。

当事人认为本会标准化工作过程中的行为严重侵害了自身的合法权益的,可直接向本会秘书处提出申诉。

第六条 当事人申诉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一式两份,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诉人的名称或姓名、地址、联系电话;

(二)被申诉人的名称或姓名、地址、联系电话;

(三)申诉的请求、理由及相关佐证材料;

(四)申诉人签字或加盖单位公章;

申诉人委托代理人进行申诉的,应当向本会提交授权委托书。

第七条 当事人向协会提出申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申诉对象;

(二)有具体的申诉请求、客观事实和合理理由;

(三)申诉事项属于本会团体标准化工作管理范畴。

第八条 下列申诉不予受理:

(一)法院、仲裁机构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办结的事项;

(二)申诉事项已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羁束的;

(三)当事人无法证实自己权益受到侵害,即不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自身权益受损的;

(四)申诉事项不属于本会团体标准工作范畴的;

(五)申诉人不是本会会员的。

第九条 本会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以下处理:

(一)申诉符合本规则规定的,予以受理;

(二)申诉不符合本规则规定的,应当通知申诉人不予受理,并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十条 本会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受理申诉人申诉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将申诉书副本发送被申诉人,被申诉人收到申诉书副本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提交答辩材料和相关证据。

第十一条 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申诉提供证据。本会认为有必要收集证据的,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协会有关规定,自行收集或者召集有关当事人进行调查取证,有关当事人应当配合。

第十二条 本会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或者检测的,可以交由当事人约定的法定鉴定或者检测机构鉴定、检测,也可以由本会指定并经当事人同意的法定鉴定或者检测机构鉴定、检测。鉴定或者检测费用由当事人承担。鉴定、检测的时间不计入申诉处理时间。

第十三条 当事人提出的申诉事项轻微,不需要作出行政处罚的,可以采用调解方式予以处理。

本会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由申诉人、被申诉人、承办人盖章或签名,加盖本会印章送达当事人。

第十四条 对被申诉人的违规行为,本会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第十五条 本会应当在受理申诉人申诉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申诉事项办结后,受理部门应当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诉人。

第十六条 负责处理申诉的工作人员,与申诉事项、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第十七条 负责处理申诉的工作人员对涉及到任何与申诉有关的非公开情况负有保密责任。

第十八条 本会应当对外公布申诉邮寄地址、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等联系方式,并保障申诉渠道畅通。

第十九条 本会应当定期检查申诉案件的处理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二十条 本规则由本会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经协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试行,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