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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信息管理的通知

时间:2025-08-19 来源: 本站 浏览量:20

(豫自然资发〔2023〕61号)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省地质局,省林业局、省测绘地理信息技术中心,厅属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局):
      为进一步提高我省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编制质量,加强地质勘查行业相关资质取消后的事中事后监管,营造履约践诺、诚实守信的地质勘查诚信环境,依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20〕7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地质勘查活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1〕42号)以及《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土地管理信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等六个信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自然资规〔2021〕3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加强我省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信息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夯实管理基础
       (一)本通知所称矿产资源储量报告(以下简称“储量报告”)包括矿产资源勘查报告、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矿山生产勘探报告、矿山储量年报(或非金属露天矿山和小型及以下矿山资源储量年度变化表)以及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储量核实评估报告等需要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审查的报告。本通知所称主要编制人员是指参与储量报告编写且排名第一位的人员,所称编制人员是指参与储量报告编写的所有人员。

       (二)充分发挥监管平台作用。在河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储量报告编制的单位,应在“全国地质勘查行业监管服务平台”填报和公示本单位相关信息,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

       (三)建立全省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编制人员数据库。在河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储量报告编制的单位,应及时将本单位承担储量报告编制的技术人员相关信息汇总报送至单位所在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未设置地质矿产相关科(股)室的,储量报告编制单位可将相关信息报送至单位所在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郑省直地勘单位可直接将相关信息报送至省自然资源厅。相关信息主要包括姓名、身份证号、工作单位、职务、职称、毕业学校、专业以及联系方式等信息。

       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山储量动态管理要求〉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63号)要求,大、中型矿山必须建立矿山地质测量机构,小型矿山必须配备地质测量人员。矿山企业应及时将矿山地质测量机构人员相关信息报送至矿山所在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收到储量报告编制单位和矿业权人报送的人员信息后,应及时将相关信息录入到“全省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编制人员数据库”。储量报告编制人员工作单位发生变化的,要及时向所在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并更新相关信息。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在收到报告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入库或更新。
       (四)建立储量报告评审质询制度。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以会议形式组织储量报告审查时,需要报告主要编制人员到场并汇报。审查过程中,可对报告编制人员和相关地质测量人员就报告有关内容进行质询。
       二、明确审查重点
       (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在组织或受理储量报告审查时,应将以下内容作为信息管理审核重点。
       1.储量报告编制单位是否在“全国地质勘查行业监管服务平台”填报和公示本单位相关信息;
       2.储量报告排名前五位的编制人员,其工作单位与储量报告编制单位和全省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编制人员数据库内工作单位信息是否一致;
       3.储量报告主要编制人员的从业经历、工作单位信息、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身份证复印件、社保缴纳凭证(退休人员不审查此项)以及与报告编制单位签订的劳动或聘用合同等劳动关系证明材料;
       4.矿山企业自主编制的储量报告,矿山地质测量人员必须为主要编制人员。委托技术服务机构编写的,矿山地质测量人员要进行认真审核,并在储量报告扉页审核人签字确认。
       储量报告编制单位未在“全国地质勘查行业监管服务平台”填报和公示本单位相关信息的、储量报告编制人员和矿山地质测量人员不在全省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编制人员数据库中或相关信息与数据库不一致的、储量报告主要编制人员不能提供劳动关系证明材料或提供的证明材料与工作单位不符的,以及矿山企业自主编制的储量报告主要编制人员不是矿山地质测量人员或矿山地质测量人员没有在储量报告扉页签字确认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不得受理评审该储量报告。
       (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在组织审查过程中发现储量报告编制单位存在编制虚假报告、提供虚假编制人员信息、伪造地质资料等弄虚作假行为的,应立即向省厅反映。按照《地质勘查活动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要求,经鉴定确实存在地质勘查活动弄虚作假行为的,由省厅将其列入“全国地质勘查行业监管服务平台”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三)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在组织审查过程中发现储量报告编制人员有以下行为的,将其失信行为列入全省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编制人员数据库“失信记录”。
       1.主要编制人员伪造从业经历、工作单位等信息的;
       2.编制人员在报告编制过程中存在伪造、编造、变造、篡改地质资料等弄虚作假行为的;
       3.无故不接受质询或者质询过程中发现存在冒名顶替、弄虚作假问题的;
       4.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三、严格失信惩戒
       (一)报告编制单位因存在弄虚作假行为而被列入“全国地质勘查行业监管服务平台”异常名录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1年内不得受理该单位编制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3年内不得受理该单位编制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涉嫌违法的,依法依规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储量报告编制人员存在“失信记录”的,首次“失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1年内不得受理其参与编制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再次“失信”的,3年内不得受理其参与编制的储量报告,并将其失信行为通报其工作单位;涉嫌违法的,依法依规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矿业权人在储量报告编制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将其纳入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涉嫌违法的,依法依规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加强组织保障
       (一)省自然资源厅负责储量报告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信息管理的统一部署,组织开发全省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编制人员数据库供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使用。加强对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培训,提升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信息管理水平。
       (二)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统筹做好辖区内储量报告编制人员的信息录入工作,及时动态更新相关信息,适时组织开展对矿业权人、储量报告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守法意识、信用意识和质量意识,为信息管理工作夯实基础。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加强沟通协调和工作联动,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将工作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困难、问题及时反馈省厅,保障信息管理制度落地落实。
       (三)各储量评审机构在评审储量报告过程中,要认真核对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信息。未按相关规定开展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或工作中把关不严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弄虚作假、造成矿产资源储量统计数据严重失实等情节严重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暂停其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业务,并依法依规进行责任追究。评审专家在储量报告评审过程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玩忽职守、违反保密及回避原则等要求的,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涉嫌违法的,依法依规追究法律责任。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23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