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部分矿种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2025版)的通知》政策解读
河南省部分矿种矿业权出让收益
市场基准价调整说明
根据《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的通知》(财综〔2023〕10号,以下简称《办法》)、《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制定指南>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3〕1905号,以下简称《指南》)规定,我厅开展了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调整工作(以下简称基准价),现将调整情况说明如下。
一、调整背景
基准价是基于市场条件下,根据地质勘查工作程度、区域成矿地质条件、矿产品价格、地区差异等影响因素,确定的某一区域一定时期内的矿业权出让收益基础价格标准。科学制定基准价,对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者权益,更好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促进矿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根据《办法》《指南》要求,基准价由各省制定,实行动态调整,原则上每三年更新一次,经省政府同意后公布执行,并报自然资源部备案。我省2018年首次制定了基准价,2020年进行了调整。随着当前建筑石料市场下行和国家新的出让收益政策调整,需重新制定基准价。新的出让收益政策实施以来,全国已有11个省份公布了新的基准价。
二、调整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涉及矿种。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分按收益率征收、按金额征收两种方式。《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附表所列144个勘查风险高、对产业链影响大的矿种按出让收益率征收,出让收益在开采时按照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逐年征收,不需制定基准价;对勘查风险低、市场供需关系较为稳定的其余29个矿种,以基准价为起始价,根据竞争结果,一次性缴纳出让收益。结合我省矿产资源赋存及开发利用、矿业权市场情况,本次调整基准价的矿种共18个(均为岩石土类矿种)。
(二)关于调整情况。市场需求变化不大的玻璃用砂岩等5个矿种,基准价维持不变;市场需求、成品价格下降较大的石灰岩等13个矿种(主要是建筑石料),基准价进行了下调。调整后,在已发布基准价的省份中,我省基准价居前3位的矿种有6个,其他均处于4-7位。
(三)关于调整影响。参考已调整基准价的省份,新的基准价公布实施后,预计将提升市场预期,提高企业参与竞拍积极性,促进激发市场活力,增加矿业权出让收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