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自然资源厅 河南省公安厅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 河南省水利厅 河南省应急管理厅 河南省林业局关于加强非煤矿山闭坑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自然资源、公安、财政、生态环境、水利、应急管理、林业主管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为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闭坑管理工作,保护生态环境和防范盗采矿产资源引发亡人事故(事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全流程监管
(一)规范坑口封闭工作。
1.无主坑口(无采矿权人或采矿许可证过期)。按照《河南省开展废弃矿洞排查封堵整治严厉打击盗采盗挖行为工作方案》 (豫安委办〔2025〕86 号)要求,各地要按时完成首轮全面排查工作,2025 年年底前完成首轮封堵整治工作。
2.有主坑口(采矿许可证合法有效的矿井、中段和采区)。矿山企业应在矿井、中段、采区或整个矿区采矿终止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闭坑地质报告报送属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矿山企业按照关闭矿山封堵标准等要求拆除生产设施设备,完成永久性封堵。
(二)强化封闭坑口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一条规定:采矿权人应当在矿山闭坑前或者闭坑后的合理期限内采取安全措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闭坑的监督管理。
(三)严格已封闭坑口启用。按照《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封堵废弃金矿矿井(硐)指导意见(试行)〉的函》相关规定: 已封闭坑口原则上不得重新启用,具有能够规模化开发利用资源储量,经县级以上政府认定确需再利用的,应该按照“谁利用、谁负责”的原则,明确日常监管主体。利用主体负责开展坑口重新启用准备工作,包括完善安全设施、环保设施、水土保持设施、林地手续等。 由各地组织相关部门联合验收,验收合格方可重新启用。
二、关闭封堵的矿山类型
(一)无许可证、吊销许可证应关闭的;
(二)资源枯竭关闭的;
(三)保护区内退出的;
(四)政策性关闭的;
(五)其他需要关闭的。
三、矿硐封堵标准
参照《封堵废弃金矿矿井(硐)指导意见(试行)》等有关规定,封堵标准为:
(一)拆除供电、供水、通风、提升、运输等直接用于生产的设施和设备,及地面附属物;
(二)地下矿山要填实矿井井筒;
(三)地表设立明显警示标志;
(四)清理收缴矿山留存的民用爆炸物品;
(五)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细化闭坑标准。
四、部门监管职责
(一) 自然资源部门。督促矿山企业提交闭坑地质报告,负责关闭矿山剩余资源储量统计管理;督促关闭矿山的企业履行矿区生态修复义务;查处违法违规开采矿产资源行为,依法依规注销采矿许可证。
(二)公安部门。按照行刑衔接有关规定,及时接收、依法侦办涉嫌构成犯罪的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等刑事案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三)财政部门。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原则,结合工作实际和财力可能,统筹安排相关资金支持无主坑口处置、监管等工作。
(四)生态环境部门。指导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闭坑矿山所属企业规范开展废气自行监测,并将其纳入执法监测名单,定期开展抽查监测;对纳入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的矿山,指导和规范其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及时发现土壤污染隐患并采取措施消除或者降低隐患;对未落实污染防治措施企业,依法责令其限期整改。
(五)水利部门。督促矿山企业对水土保持方案中涉及坑口的水土保持设施进行维护,确保其正常发挥效益。
(六)应急管理部门。负责调查盗采亡人事件,依法追究相关企业和责任人责任;对排查发现的闭坑违法违规线索,及时移交相关部门。
(七)林业部门。负责涉及林场区域内坑口的监督管理,对矿山企业闭坑过程中破坏林地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配合相关部门依法打击擅自打开坑口盗采行为。
五、保障措施
(一)落实矿山企业主体责任。矿山企业按照有关规定标准及时编制闭坑地质报告、提交关闭矿山申请,采取安全措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严格按照要求拆除设备设施及地面附属物,按照标准充填封堵或炸毁矿硐,加强封堵矿硐的管理。
(二)强化职能部门监督责任。各职能部门按照职责依法依规加强关闭矿山的管理,在日常巡查、检查等工作中发现的闭坑违法违规线索,对不属于本部门管理职责的要及时移交到相关部门调查处理。
(三)压实属地管理责任。各地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坑口排查,制定关闭矿山要求,督促矿山企业按照关闭矿山封堵标准等要求拆除设备设施、封堵矿硐,检查验收矿山企业闭坑情况,加强闭坑的监督管理,确保矿山企业在闭坑前或者闭坑后的合理期限内采取安全措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建立并落实包保等制度,依法依规调查处理不按照规定闭坑的矿山企业。
(四)强化宣传教育。通过专题培训、案例通报、现场观摩等形式,宣传矿产资源、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闭坑管理规定要求。在闭坑矿山周边村庄、道路设置警示标语,鼓励群众举报非法盗采行为。
在新修订的《矿产资源法实施条例》《河南省实施<矿产资源法> 办法》发布、实施后,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新的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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