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方案和开采方案编制评审工作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精神,做好新旧政策衔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方案、开采方案编制评审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现就矿产资源勘查方案、开采方案编制评审工作公告如下:
一、探矿权人首次申请、延续申请以及变更申请(扩大或缩小勘查区域,包括探矿权合并或分立)勘查许可证和勘查方案重大调整(勘查方案新增钻探或坑探方法手段)的,应当编制勘查方案。
二、矿业权人首次申请、变更申请(拟扩大或缩小开采区域内涉及资源储量或采矿工程、变更矿种、变更开采方式)采矿许可证的,应当编制开采方案。
矿业权人可自行编制或者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勘查方案、开采方案,管理机关不得指定特定中介机构或个人提供服务。
三、矿业权人应当按照相关标准、技术规范,以及《矿产资源勘查方案临时编制指南》(附件1)、《矿产资源开采方案临时编制指南》(附件2)的名称、格式、内容等要求编制。矿业权人对方案及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勘查方案不得包含涉密信息,开采方案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标注密级。矿业权人应对提交的资料进行保密自查并对自查结果负责。涉及商业秘密的,应当说明。
四、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勘查方案、开采方案编制评审政策制定,监督指导全省勘查方案、开采方案的评审工作,并负责省级发证权限的方案评审。
省、省辖市两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豫自然资规〔2024〕2号)规定的权限,加强对勘查方案、开采方案编制评审工作的管理。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勘查开采主矿种登记许可权限受理、评审勘查方案、开采方案。自受理方案评审申请至完成评审,时间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办理评审过程中方案修改及复核等所需时间不计入时限。
五、省级发证权限矿业权的勘查方案、开采方案评审工作由河南省国土空间调查规划院承担。
各省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市级发证权限的方案评审,评审机构自行确定。
勘查方案、开采方案评审费用列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年度预算,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评审单位和评审专家不得向矿业权人(申请人)收取费用。
六、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勘查方案、开采方案申请和评审网络系统的建设管理及维护。
矿业权人以法人身份登录“河南政务服务网”,搜索探矿权或采矿权,选择任一矿业权办理事项。点击“在线办理”,选择“我的矿业权”(已有矿业权)或“竞得矿业权”(新出让矿业权),进入矿业权列表,点击“方案评审”,选择对应的事项,提交勘查方案或开采方案评审所需的文件和图件资料。
省、省辖市两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评审通过的勘查方案、开采方案及评审机构意见和专家审查意见及专家人员名单一并上传至“河南省矿业权登记许可系统”。
探矿权人报送勘查方案时需同时提交纸质介质和电子文档。电子文档采用WPS和PDF格式,A4幅面;附图用MapGis或ArcGis格式,图片用Tif或Jpg格式。
矿业权人报送开采方案时需提交纸质介质和电子文档。电子文档采用WPS和PDF格式,图件为MapGis格式。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往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开展矿产资源开采与生态修复方案编制评审有关工作的通知》(豫自然资发〔2020〕61号)、《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矿产资源开采与生态修复方案申请评审有关工作的通知》(豫自然资发〔2021〕27号)、《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矿产资源开采与生态修复方案评审有关事项的公告》(豫自然资公告〔2021〕4号)同时废止。
附件:1.矿产资源勘查方案临时编制指南(非油气矿产).docx
2025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