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财政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自然资源厅
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财政地质勘查项目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省地质局,厅属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局),有关各地勘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地质勘查项目管理,提高项目质量和省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自然资规〔2023〕6号)、《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矿产资源勘查与保护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财环资〔2025〕31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地质工作实际,制定了《河南省省级财政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5年9月28日
河南省省级财政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地质勘查项目管理,提高项目质量和省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自然资规〔2023〕6号)、《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矿产资源勘查与保护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财环资〔2025〕3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地质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财政地质勘查项目是指省级矿产资源勘查与保护资金安排的区域地质调查、矿产地质调查、勘查区块优选调查评价、矿产勘查、找矿预测及其他地质勘查项目(以下统称项目)。
本办法所称地质勘查单位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地质调查、矿产勘查等地质勘查活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三条 省自然资源厅负责项目管理和预算执行管理。包括项目立项审查、项目核准及承担单位确定、设计审查、过程监管和野外验收及成果验收、资金使用监督管理、绩效管理、权益维护等。
第二章 项目日常管理机构
第四条 省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项目办)受省自然资源厅委托,承担项目管理具体事务。
第五条 项目办挂靠省国土空间调查规划院,由省国土空间调查规划院选派人员,也可根据需要从省内地质勘查单位选派人员参与管理工作。
省国土空间调查规划院负责项目办日常工作开展的人员、经费、办公场所管理,并对其安全生产负责。
第六条 项目办根据项目不同阶段的管理需要设立相应的专家组,负责项目立项审查、设计审查、设计变更审查、项目监审、野外验收及成果验收等工作。
专家组成员一般从省级财政地质勘查项目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也可指定不超过专家组总人数50%的省自然资源决策咨询委员会专家;重大项目的立项审查,可指定不低于专家组总人数50%的专家参与专家组,指定专家应是省级财政地质勘查项目专家库入库专家、省自然资源决策咨询委员会专家或自然资源部相关部门(单位)推荐专家。
为保证项目技术路线的连续性,同一项目应至少有1名专家参与项目全过程审查工作。
专家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各种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省自然资源厅和省财政厅各项项目管理制度,对出具的各类评审意见终身负责。遵守保密规定,不向无关人员透露项目情况。
第七条 省级财政地质勘查项目专家库入库专家应从事区域地质、矿产地质、地球物理、地球化学、水工环地质、实验测试等专业,具有正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身体健康能够胜任野外检查工作,年龄不超过70周岁(资深专家不超过75周岁),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具有院(队、中心、公司)级及以上(副)总工程师、首席专家任职经历;主持过中型及以上规模矿床勘查项目;主持过中型及以上规模矿床勘查项目的物探、化探工作或主持过省、部级物探、化探项目;主持过省、部级生产(科研)项目。
第三章 立项审查及项目库建设
第八条 建立省级地质勘查项目库(以下简称项目库),用于项目部署、新设项目重叠查询等,未入库项目原则上不安排财政资金。
第九条 区域地质调查、矿产地质调查等项目一般由省自然资源厅提出,经专家审查后入库。
勘查区块优选调查评价、矿产勘查及其他项目由省自然资源厅直接提出或由地质勘查单位申报,省自然资源厅组织专家审查后入库。
第十条 勘查区块优选调查评价及矿产勘查项目工作区域在申请时应为矿业权空白区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管控规则,矿产资源规划、生态环境保护及国家产业政策等相关规定,勘查矿种应为国家和省找矿任务目标矿种以及其他战略性矿产和重点矿产。
第十一条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地质勘查单位编制入库项目实施方案(设计)报送省自然资源厅审查。其中,中央驻豫地质勘查单位、省属企业直接报送;其他地质勘查单位由其主管部门(单位)汇总报送;无明确主管部门(单位)的地质勘查单位由所在地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汇总后报送。
第十二条 省自然资源厅组织进行入库项目实施方案(设计)合规性审查,确定提交专家入库审查的项目清单。合规性审查内容主要包括:项目申报材料是否齐全;固体矿产勘查项目工作区范围与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矿产资源规划区块范围,与已设矿业权、已出让矿业权、已列入出让计划的拟出让区块范围,与储量数据库查明矿产资源储量估算范围等限制勘查范围重叠情况。
项目申报材料要完备,固体矿产勘查项目工作区范围应避让上述范围中相关规定禁止地质勘查的区域。经专家论证后,不具备开展勘查工作条件的项目不再提交专家进行技术审查,申报材料退还申报单位。
第十三条 省自然资源厅组织专家组进行项目入库技术审查。专家组从项目成矿地质条件、立项依据、工作前景、技术必要及可行性、预期成果、经济合理性等方面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建议入库项目清单,核定工作量和预期成果(绩效目标),提出项目工程布置建议。
多个申报单位申报的工作区范围有重叠的项目,专家组审查后择优入库,并拟定工作区范围。
选择建议入库项目数10%的项目组织专家开展野外实地查证,查阅项目原始记录,必要时安排少量分析测试等工作进行质量验证。
第十四条 项目申报单位根据专家组建议的入库项目清单、核定工作量和预期成果(绩效目标),对工作量进行细化,编制项目工作方案和预算书,报省自然资源厅组织进行评审后纳入项目库。
第十五条 项目库采取动态管理,省自然资源厅根据需要安排项目入库申报和审查,充实项目库。项目库采取“入库在先”方式,与已入库项目范围重叠的项目不予入库。
第十六条 入库项目有效期3年,过期自动退库。退库后的项目,经合规性审查符合条件的可重新入库。
第四章 项目核准及承担单位确定
第十七条 省自然资源厅根据省财政厅批复的年度资金规模,结合国家和省定找矿目标任务及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确定年度项目安排原则与要求,组织专家组讨论提出年度项目安排建议,经厅党组会研究核准并在门户网站公示无异议后,确定年度项目计划,通过政府采购或委托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八条 基础地质调查、矿产地质调查、矿产资源管理技术支撑服务等基础类、公益类项目,可通过单位申请、专家论证、优选排序方式,在省本级公益类事业单位中优选推荐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能力、技术方案科学的单位,经厅党组会研究确定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九条 符合政府采购条件的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
以联合体形式承担省财政地质勘查项目的,联合体牵头方应承担项目主体性、关键性工作,联合体另一方仅承担钻探、物探等方法技术类工作。
中标单位(以下称项目承担单位)应在中标后15日内与省自然资源厅签订项目勘查合同,按照勘查合同约定对项目工作质量、成果质量的真实性及项目资金使用、安全生产负法律责任。联合体中标,联合体各方共同与省自然资源厅签订项目勘查合同,就合同约定的事项承担连带责任。联合体牵头单位是项目组织实施的第一责任单位,负责项目实施阶段的主办、组织和协调工作,根据联合体协议履行权利及义务。
第二十条 严禁项目承担单位将项目转包和违规分包。分包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采购方式确定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保密协议,承担分包方泄密的连带责任,分包合同不得与项目勘查合同发生抵触,分包费用由项目承担单位与分包单位结算。
分包单位应是独立法人单位,具备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许可和认证条件。分包单位不得再分包或转包。样品分析测试在项目中为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的可以分包实施。
第二十一条 通过论证优选确定承担单位的项目资金按照资金管理相关规定,通过部门预算细化拨付。
通过政府采购招标确定承担单位的项目资金,省自然资源厅根据中标资金和项目勘查合同分批拨付。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签订项目勘查合同后,应及时在全国地质勘查行业监管服务平台上更新相关信息,做好信息维护。
第五章 设计审查
第二十三条 省自然资源厅根据中标资金下达项目任务书。任务书主要内容:项目名称、承担单位、工作区范围、主要实物工作量、预期成果等。
第二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根据任务书编制项目设计书,设计编制应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目的任务明确、设计依据充分、工作部署和时间安排合理、工作方法与手段得当、绿色勘查措施明确、资金预算合理、预期成果确切清楚、附图及附表、附件齐全。
第二十五条 任务书下达的主要工作量一般不得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在项目资金范围内进行调整,但不得超预算、超定额标准新增工作量,且钻探、槽探、坑探工作量不能调整为其他工作量,预期成果(绩效目标)不得调减。
第二十六条 项目应明确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负责人和项目技术指导(单位技术负责人或首席专家兼任)。
联合体中标项目,联合体牵头方和另一方需分别确定正、副项目负责人,应具有高级工程师及以上任职资格,且确定后原则上不得更换。
第二十七条 省自然资源厅在任务书下发1个月内完成设计审查和批复。审查主要内容:目的任务、以往资料的收集和综合研究、工作部署、技术路线、工作方法及技术要求、实物工作量、绿色勘查、绩效目标、预期成果、组织管理、质量保证措施、安全生产管理和应急预案等。
第二十八条 项目设计审查采取专家综合评价打分方法,分为优秀(≥90分)、良好(75-89分)、合格(60-74分)、不合格(<60分)四个等级。
评定为不合格等级的设计需要重新编写,于15日内按原审查程序进行二次审查,且只能被评为良好以下等级。3个月内审查仍不合格的,项目中止。
第二十九条 专家对项目承担单位修改、补充、完善后的设计书进行复核认定,出具审查意见,项目办汇总整理后报省自然资源厅批准实施。
第六章 过程监管
第三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实施前,应将项目任务书、批准的项目设计书报送项目所在地的省辖市(示范区)和县(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项目实施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应按规定申请办理临时使用土地手续。
第三十一条 省辖市(示范区)和县(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积极协调,支持保障项目实施。同时,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加强项目日常安全生产监管。
第三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执行批复的设计书。执行过程中因地质条件、施工条件等原因确需设计变更的,应及时向省自然资源厅提出设计变更申请,经批准后实施。设计变更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工作范围的变更,勘查手段的变更,影响到勘查程度的重大工作量调整等。
第三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定安全生产管理措施,加强项目施工现场、野外作业、野外交通等关键环节安全风险管理;制定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保证作业人员熟练掌握岗位安全操作技能和相关应急处理措施,提升野外安全保障能力,严防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第三十四条 项目实施按照《自然资源部、国家林草局关于在新一轮找矿突破战略行动中全面实施绿色勘查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122号)要求实施绿色勘查,执行绿色勘查有关标准、规范,采用对环境影响小的地质勘查方法、手段,减少对环境的影响和扰动。
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土地、林地,妥善处置废水、废气、废渣、废泥浆等废弃物,避免毁地、毁林及破坏生态环境事故发生。
第三十五条 钻探工程布设,必须经项目承担单位组织的专家技术论证。并形成书面论证意见,作为野外验收的附件。
地热、气体钻孔和设计孔深超过2000米的固体矿产勘查钻孔,由项目办组织进行孔位论证和终孔验收。
第三十六条 项目连续实施2个钻孔未达地质目的时,必须暂停钻探施工,由项目承担单位重新组织进行技术论证。经论证后施工钻孔仍未达地质目的,报项目办组织进行论证、评估确定是否继续进行钻探施工。
第三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对项目质量和原始资料进行严格管理,实行项目组、分院(中心)和单位三级质量管理制度,项目组对野外原始资料的自检和互检率达到100%,分院(中心)抽检率不低于30%,承担单位抽检率不低于10%。
第三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参与项目设计(变更)编制、钻探工程布设、项目监审等环节工作,并签署相应书面意见。
第三十九条 项目实行专家监审制度,根据项目实施情况,采取项目集中监审和单独监审的形式,对项目的工作质量和工程进度进行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每个项目实施周期内监审不低于两次。
监审组一般由3名专家组成,其中至少1人为设计审查专家。
监审专家应对监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明确处理意见,发现项目实施效果与绩效目标发生偏离的应及时纠正,重大问题应及时向省自然资源厅报告。
重点项目实行专家技术指导制度,根据项目工作内容指定专家成立专家技术指导组,由3-5名专家组成,其中不低于总数1/3的专家参与项目设计审查。专家技术指导组对项目实施全过程进行技术指导,及时向省自然资源厅报告重大进展和技术问题。
第四十条 省自然资源厅不定期组织进行项目实施情况检查,重点检查项目安全生产情况、工作量完成情况、工作质量情况、绩效完成情况、找矿成果情况等。
第四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设计批复后每3个月向项目办报送项目工作报告,如有重要情况随时报送项目专项工作报告。
第四十二条 项目因外部环境、政策发生重大变化、不可抗力、未预见地质条件等原因无法在限定工作周期内完成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向省自然资源厅提出项目延期申请;因以上原因无法正常开展工作或通过工作认为不具有进一步工作价值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向省自然资源厅提出中止申请,经野外验收后编写项目中止报告,报省自然资源厅审查批准。
第七章 野外验收及成果验收
第四十三条 有野外工作量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完成全部野外工作,向省自然资源厅提出野外验收申请。
第四十四条 野外验收专家组由3-5名专家组成,专业领域涵盖项目主要工作手段。野外验收的主要内容:原始地质资料是否齐全、准确,是否完成了批准的工作量,工作质量是否符合各类规范、规定要求,地质资料综合整理、综合研究是否符合有关要求,质量体系运行情况是否正常,野外工作总结是否系统、全面,野外实地抽查是否合格,绿色勘查措施落实和项目场地生态环境恢复情况等。
第四十五条 专家根据野外验收的主要内容进行综合评价打分,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专家认为需要补做工作的,应在补做工作完成并核实后再出具野外验收意见书。
野外验收不合格,整改后仍达不到合格等级的,相关工作量作为无效工作量。
第四十六条 通过野外验收的项目转入成果报告编写。项目成果报告编制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文字、附图、附表、附件齐全。
提交新增资源量的矿产勘查项目,成果报告中应明确资源量估算范围。
未达到勘查阶段工作程度的项目,编写工作总结。
基础类项目圈定的找矿靶区,需同时按项目库建设要求编制入库项目实施方案(设计),作为成果报告的附件提交审查。
第四十七条 成果验收由项目办或委托省级储量评审机构进行,其中提交新增资源量的项目由省级储量评审机构进行储量评审和成果验收,分别出具储量评审意见和成果验收意见。
第四十八条 成果验收主要内容: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准确,成果和原始资料的吻合程度,成果是否符合设计和有关技术标准的规定,项目工作任务、绩效目标和预期成果目标的完成情况,成果报告和综合图件的质量,存在问题及建议等。
第四十九条 成果验收根据报告编制、勘查成果、野外验收及技术资料等综合情况打分,评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项目成果验收等级不得高于野外验收等级。
第五十条 专家对审查验收的项目成果报告进行复核、认定,出具审查意见,项目办汇总整理后报省自然资源厅发文同意项目成果报告通过验收,即完成勘查任务,并明确项目续作或结题。
第五十一条 项目发生重大变更或中止的,由省自然资源厅组织进行项目经费决算,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决算结果交回结余资金。
第八章 绩效管理
第五十二条 项目实行绩效管理。项目承担单位要在项目设计中从预期产出、预期效益和服务对象满意度等方面,设置绩效目标,加强绩效管理,提高项目资金的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益,确保绩效目标实现。
第五十三条 年度预算执行结束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对项目进行绩效自评,编制自评报告报省自然资源厅。自评内容主要包括项目总体绩效目标、各项绩效指标完成情况及预算执行情况。
第五十四条 项目完成(中止)后编制项目绩效评价报告,由省自然资源厅组织和成果验收同步进行验收。
第五十五条 省自然资源厅依据绩效评价工作安排及项目进展情况,组织开展部门绩效评价。
第九章 权益维护
第五十六条 年度实施计划项目确定后,项目办将项目工作范围登录在厅政务系统及压矿查询系统数据库,如项目范围发生变化应及时更新。
第五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省自然资源厅同意项目成果报告通过验收文件下发后须按国家有关规定的范围、标准、程序和时限等要求向地质资料管理部门汇交资料,同时向项目办报送项目成果资料纸介质、电子文档资料、实物地质资料及资料汇交凭证复印件。
第五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条例、《涉密地质资料管理细则》等有关规定,切实做好项目地质资料的保密管理工作。
第五十九条 项目成果信息发布按照《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省财政地质勘查项目成果信息发布的通知》(豫自然资发〔2024〕49号)执行。
第六十条 项目结题后,省自然资源厅根据项目勘查成果,提出出让区块建议;对基础类项目圈定的找矿靶区按项目入库程序审查,符合条件的纳入项目库。
第六十一条 建设工程压覆省财政地质勘查项目的,需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评估、补偿后,与项目办签订同意压覆协议。
第六十二条 已出让为矿业权或被建设项目压覆并签订补偿协议的项目,项目办应及时调整项目范围,更新保有资源量、厅政务系统及压矿查询系统数据库。
提交新增资源量的矿产勘查项目,按照储量评审意见中明确的矿产资源量估算范围更新压矿查询系统数据库;未提交新增资源量的矿产勘查项目,从压矿查询系统数据库中移除。
第六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积极配合省自然资源厅进行与项目有关的其他矿业权设立、延续变化等会审工作,及时、准确完成情况核实。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省自然资源厅负责解释,有效期5年。
《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财政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豫自然资发〔2019〕81号)、《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财政地质勘查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豫自然资发〔2021〕56号)同时废止。
本办法实施前已印发的其他文件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施行后,国家、省另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财政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