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略性矿产将按年度计划出让
自然资源部近日就《关于规范矿业权管理有关事项的通
知》(以下简称《通知》)征求意见,提出应依据矿产资源
规划,结合战略性矿产新增资源量需求以及矿产地储备部署
等,制定战略性矿产矿业权年度出让计划,按出让计划加快
实施矿业权出让。
《通知》规定,自然资源部负责制定石油、烃类天然气
(页岩气、煤层气、天然气水合物)、铀、钨、稀土以及锰、
铬、镍、高纯石英矿、氦气等年度出让计划;其他战略性矿
产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矿业权出让计划在确保总
量前提下可动态调整。
在具体的矿业权出让方面,自然资源部负责石油、烃类
天然气(页岩气、煤层气、天然气水合物)、铀、钨、稀土
以及我国管辖领海以外海域矿产资源的矿业权出让。省级自
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其他战略性矿产资源以及我国领海矿
产资源的矿业权出让。
2025 年7月,新修订的矿产资源法施行,这是矿产资源
法自1986年颁布实施以来首次大修。自然资源部总规划师
魏莉华表示,此次大修将保障国家矿产资源安全作为重中之
重,从法律上构建了全面系统的矿产资源安全保障体系。
正因如此,新矿产资源法建立了战略性矿产资源特殊保 护制度,将关系国家经济安全、国防安全和战略性新兴产业
发展需求的重要矿产资源纳入战略性矿产资源目录,并对其
中部分特殊矿产资源实行保护性开采。
今年6月,国务院公布的矿产资源法实施条例施行,这
是对新修订的矿产资源法的落实和细化,明确将统筹考虑资
源重要程度、禀赋情况、紧缺程度、对外依存度、产业链供
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等因素确定战略性矿产资源目录。
此次 《通知》对战略性矿产出让进行了细化,规定战略
性矿产与其他矿产共伴生,且战略性矿产资源储量规模达到
中型及以上的,按照战略性矿产就高确定出让权限。
矿业权出让的一个指导方向是,推动资源集约节约和高
效利用。《通知》规定,设立矿业权必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
矿产资源规划及国家产业政策等相关规定,持续优化矿山勘
查开发布局。
市场化方式也是矿业权出让政策设计倚重之处。
《通知》
规定,鼓励各地根据矿产资源自然赋存情况、地质条件和矿
产资源规划,组织编制矿区整体开发方案,支持企业利用资
金、技术和管理等优势,通过市场化方式整合现有矿山周边
采矿权、探矿权,不断优化矿业权设置。
矿业权出让政策设计的另一指导方向是对生态修复的
高度重视。
《通知》规定,采矿权人申请采矿许可证,应按
规定编制矿区生态修复方案。此前,新矿产资源法首次设立 矿区生态修复专章,为构建矿区生态修复制度体系提供法律
保障。
此次明确的探矿权出让范围是,石油、烃类天然气、盐
湖类矿产为2000平方千米;煤、地热、水气矿产为300平
方千米,其中矿泉水为30平方千米;金属矿产、非金属矿
产、放射性矿产及其他矿产为150平方千米。稀土、铀矿等
矿产资源需由特定主体勘查、开采的,可以通过协议方式出
让矿业权。
采矿权出让的期限是,矿山拟建设规模为大型的,期限
不超过30年;矿山拟建设规模为中型的,期限不超过20年;
矿山拟建设规模为小型的,不超过10年。
《通知》规定,油气矿业权实行探采合一管理制度。油
气矿业权人勘查过程中发现可供开采的油气矿产资源,完成
试油(气)作业后决定继续开采的,在30日内向自然资源
部提交探采合一计划表后可以进行开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