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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印发重要通知,调整矿业权出让登记权限,全面落实露天矿“净矿”出让制度!

发布时间:2024-06-20 17:42:13 人气:515

   近日,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加强重要能源矿产资源国内勘探开发和增储上产等决策部署,提升河南省矿产资源保障能力,促进矿业高质量发展,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自然资规〔2023〕6 号)等文件规定,河南省自然资源厅结合河南省实际,制定了《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矿业权出让登记权限进行调整

   根据《通知》要求,按矿种划分出让登记权限,实行同一矿种探矿权采矿权同级管理。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煤层气、煤、铁、铜、铝 土矿、镍、金、铬、锆、磷、萤石、锰、钒、钛、铌、钽、铍、 锗、镓、铟、铪、铼、硼等 23 种战略性矿产以及需要调控管理的非战略性矿产的矿业权出让登记。

   《通知》提出全面落实露天矿山“净矿”出让制度。“净矿”出让的基本要求是矿业权出让范围内没有土地、林地、矿业权等权属争议,不在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自然保护地、风景名胜区、重要交通干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文物保护等相关禁止、限制勘查开采区域。矿业权出让后,矿业权人能够依法依规办理用地用林用草审批手续,正常开展勘查开采工作。
   《通知》提到,调整探矿权期限。探矿权新立、延续及保留登记期限为5年。申请探矿权延续登记时应当扣减勘查许可证载面积的 20%,非油气已提交资源量的范围、油气已提交探明地质储量的范围不计入扣减基数,已设采矿权深部或上部勘查不扣减面积。油气探矿权可以扣减同一盆地的该探矿权人其他区块同等面积, 但新出让的油气探矿权5年内不得用于抵扣该探矿权人其他区块应扣减面积。

   《通知》还强调,实施“净矿”出让,要在出让公告中向社会公开绿色矿山建设、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建设开发进度以及综合利用等相关要求,并在出让合同中明确约定。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无法开展勘查开采工作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撤回矿业权,并按照有关规定退还已征收的矿业权出让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