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河南省矿业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12-31 16:22:45 人气:189
各会员单位:
《河南省矿业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已经12月25日六届二次理事会暨六届二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南省矿业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2024年12月26日
河南省矿业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豫矿协字〔2024〕3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河南省矿业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等规定,为加强对河南省矿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分支机构是指协会根据《章程》和业务范围,依据会员组成特点或开展专业活动的需要所设立的、承担协会各专业领域业务活动的机构。
第三条 设立分支机构旨在更好的落实协会业务职能,推进技术创新,促进服务专业化、精准化、多样化,增强凝聚力和生命力,推动河南省矿业的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 分支机构应切实体现在该领域的专业性,发挥行业引领作用,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引导本行业的经营者依法有序竞争,维护公平、稳定的市场竞争秩序。
第五条 分支机构的全称为“河南省矿业协会XX专业委员会”或“河南省矿业协会XX分会”。分支机构应使用全称开展活动。
第六条 分支机构是协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活动必须遵守法律、《章程》、本办法以及协会的各项决议、决定等,并在协会的领导和授权范围内开展工作。
第二章 分支机构职能
第七条 分支机构应围绕协会宗旨和中心工作,结合分支机构的业务领域开展工作。具体包括:
(一) 发展本领域的企事业单位及个人成为协会会员。组织搭建专业化技术(产品)交流平台,推进行业技术进步和共性问题解决。
(二)建立协商议事机制,协调本领域在生产经营、技术合作、服务和市场竞争中出现的问题,充分发挥自律作用,维护本领域的正当利益和会员合法权益,及时向协会或经协会同意后向政府部门反映会员的愿望和诉求。
(三)接受相关标准化管理部门或协会安排,组织制定(修订)行业技术规范、产品标准等标准化工作。
(四)开展本领域现状、市场、业态调研工作,为会员决策、行业发展和政府制定产业政策提供依据。
(五)积极宣传行业新政策、协会重大活动、重大成果等。
(六)协助协会收取会费。
(七)承担协会交办和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设立
第八条 分支机构由协会专业相同或相近的单位会员联合发起,提交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后设立。设立条件如下:
(一)有利于推进全省矿业发展和协会工作。
(二)联合发起单位会员不少于3家。
(三)该领域已具有一定的产业规模,拥有一批有影响力的企事业单位及个人。
(四)有积极支持分支机构开展工作的依托单位。
第九条 分支机构的依托单位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应为协会单位会员。
(二)应是本专业领域内实力较强或影响力较大的骨干企事业单位,热心分支机构工作。
(三)承诺为分支机构提供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工作条件。
(四)承诺不以分支机构的名义从事经营性活动或进行不正当竞争。
第十条 发起单位须提交的设立分支机构申请资料包括:
(一)设立的理由、分支机构的业务范围、工作规程和依托单位建议。
(二)建议依托单位的意见和承诺。
(三)拟任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
(四)工作场所证明。
(五)联合发起单位会员名单。
(六)协会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
第十一条 分支机构的设立程序如下:
(一)由发起单位向协会提出书面申请。
(二)协会秘书处对分支机构申请审查后,提请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
(三)组织召开分支机构成立大会,选举(推举)产生分支机构组织机构,审议通过分支机构的工作规程。
(四)协会按照有关规定,颁发《分支机构证书》,刻制印章。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协会会员可自愿向分支机构提出申请,成为该分支机构的委员。
第十三条 分支机构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委员组成。其中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秘书长1名。主任委员可采取协会任命、分支机构民主选举或轮值等方式产生。
第十四条 主任委员应是该分支机构所属专业领域的技术(学术)带头人或具有较强影响力和号召力的骨干企事业单位负责人。主任委员领导分支机构全面工作。
第十五条 秘书长应为该分支机构所属专业领域的骨干,热心分支机构的工作,有较强的责任心和组织领导能力。秘书长主持分支机构日常工作。
第五章 管理
第十六条 分支机构不另行制定《章程》,应依照协会《章程》和本办法并结合本行业、本专业的实际制定工作规程。分支机构不得再下设分支机构、实体机构。
第十七条 分支机构全部收支纳入协会统一核算、管理,不得计入其他单位、组织或个人账户。
第十八条 分支机构所发展的会员为协会会员,依据协会会费标准收取会费。分支机构不单独制定会费标准,不得截留会费收入。
第十九条 经协会同意,分支机构可以代表协会接受捐赠,捐赠收入应当交入协会账户统一管理。分支机构不得自行接受、截留捐赠收入。
第二十条 分支机构应落实财务预算制度。各项费用应在分支机构主任委员审批的预算范围内支出。
第二十一条 分支机构应在《章程》范围内,发挥各自领域的专业优势,积极开展业务活动,提高分支机构的权威性和自主发展能力,扩大协会影响力。
第二十二条 建立协会会长、副会长联系分支机构制度,分支机构的年度计划、年度总结、重要活动、重点工作应向联系该分支机构的会长、副会长汇报。
第二十三条 分支机构对外签署合同、协议等,需经协会批准。
第二十四条 分支机构以协会名义开展活动的,应在活动举办前的30日向协会以书面形式报告。
第二十五条 分支机构应依法使用分支机构印章,应建立印章使用台账,接受协会检查。
第二十六条 分支机构应于每年年底前,将当年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报送协会存档。
第二十七条 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应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的,应提前向协会请假,并派代表参加。
第二十八条 经协会同意,分支机构可在协会网站设立业务专栏、注册微信公众号。分支机构的重要新闻报道应报协会审核,并不得早于协会发布。
第六章 经 费
第二十九条 分支机构活动经费的主要来源包括:
(一)分支机构依托单位及其他会员单位提供的工作经费。
(二)社会捐赠。
(三)协会在预算范围内提供的资金。
(四)其它合法收入。
第七章 变更、注销与撤销
第三十条 分支机构的变更、注销或撤消须经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一条 根据产业发展需要,经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批准后注销,并向社会公告,分支机构即行终止。
第三十二条 对于违反《章程》和本办法规定的分支机构,经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后予以撤销。
第三十三条 分支机构成立一年内未开展活动的,协会有权依照规定程序撤销该分支机构或变更分支机构的依托单位。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经协会批准后,于发布通知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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